勞保喪葬津貼

壹、喪葬津貼
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死亡時,家屬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,依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均月投保薪資,請領喪葬津貼個月。
勞保被保險人的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的時候,得請領葬津貼。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,依下列標準發給。
父母或配偶死亡時,發給3個月。
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2.5月。
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 發給1.5月。
 
小叮嚀
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,喪津貼不得重複請領,所如果過世親人和您自己都加入勞保,可以選擇條件較優者請領津貼。已經領取喪葬津貼但事後發現金額較少者,可以退回勞保局銷帳,改請領金額較高之喪葬津貼。
 
 
貳、遺屬津貼
勞保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時,除了可以按其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,給與喪葬津貼5個月之外,彼保險人如於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年資,其屬還可以選擇請領遺屬津貼,支給標準如下;
生前加入保險末滿1年者,1次發給10個月屬津貼。
生前加入保險已滿1年而末滿2年者,1次發給20個月屬津貼。
生前加入保險已滿2年者,1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。
 
小叮嚀
勞基法對於勞工假規如下
1.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配偶喪亡者,給予假8日工資照給。
2.祖母、子女、配偶之母、配偶之養母或繼父母喪亡者,給假6日,工資照給。
3.兄弟姐妹、配偶祖母者,給假3日,工資照給。
 
 
參、遺屬年金(按月發給)
一、請領要件:
    1.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。
    2.被保險人退保,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
    3.保險年資滿15年,並符合修條條件,取老年給付前死亡。
二、給付標準: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.55%,最低保障3000元。
三、請求權之申請人:被保險人之屬,如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子女、兄弟、姊妹等(依屬優先順享有給付請求權)符合領資格者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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